作者: 佚名 2020年02月28日
進口化妝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含港澳臺)完成的產品。
特殊用途化妝品:具體指育發類、染發類、燙發類、脫毛類、美乳類、健美類、除臭類、祛斑類、防曬類的九類產品。
進口非特殊化妝品備案
一、申報流程
(一)在華申報責任備案
(二)產品檢測
(三)報批過程
二、主要檢測項目及第三方收費參考
表1-2進口普通化妝品檢測項目和第三方收費標準(續)
注:“O”表示需要進行檢測的項目
1.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檢驗微生物,含酒精濃度≥75%不需要檢驗微生物。
2.含乙醇、異丙醇含量之和≥10%的產品需測甲醇,費用1000元。
3.凡宣稱含有α-羥基酸或不宣稱含有α-羥基酸,但其總量≥3%的產品需測定α-羥基酸,同時測定pH值,費用1100元。
4.宣稱祛痘、除螨、抗粉刺等功能的產品需要測抗生素和甲硝唑指標,費用1000元。
5.宣稱去屑功能的產品需要測去屑劑指標,費用1000元。
6.修護類和涂彩類指(趾)甲產品不需要進行毒理學試驗。
7.免洗護發類產品和描眉類眼部彩妝品不需 要進行急性眼刺激性試驗。
8.沐浴類、面膜(駐留類面膜除外)類和洗面類護膚產品只需要進行急性皮膚刺激性試驗,不需要進行多次皮膚刺 激性試驗。
9.凡pH≤3.5的化妝品均應進行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用后沖洗類產品除外)。
10.pH≤3.5而需要進行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的檢驗時限未計在內。
11.檢驗數量是針對每包裝凈重大于10克的產品而言,不滿10克者,需增加樣品數量,總量掌握在不小于100-150g(視具體產品類型而定)。
12.凡紫外線吸收劑(二氧化鈦和氧化鋅除外)含量≥0.5%的產品,需加測紫外線吸收劑、皮膚變態反應試驗和皮膚光毒性試驗,總計6000元。
三、申報資料清單
(一)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
(三)產品配方;
(四)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擬專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的,需同時提交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六)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
(七)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八)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復印件及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九)化妝品使用原料及原料來源符合瘋牛病疫區高風險物質禁限用要求的承諾書;
(十)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行政許可的其他資料;
(十二)生產工藝簡述和簡圖;
(十三)產品技術要求的文字版和電子版。
*另附許可檢驗機構封樣并未啟封的市售樣品1件。
四、申報資料主要要求
(一)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
1、提交申報資料原件1份。
2、除檢驗報告、公證文書、官方證明文件及第三方證明文件外,申報資料原件應由申請人逐頁加蓋公章或騎縫章;進口化妝品(新原料)申報資料原件還應由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逐頁加蓋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公章或騎縫章。
3、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使用明顯區分標志,按規定順序排列,并裝訂成冊。
4、使用中國法定計量單位。
5、申報內容應完整、清楚,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網址、注冊商標、專利名稱、SPF、PFA或PA、UVA、UVB等必須使用外文的除外)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并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前。
7、終止申報后再次申報的,還應說明終止申報及再次申報的理由;不予行政許可后再次申報的,應提交不予行政許可(變更/延續)決定書復印件,并說明再次申報的理由,同時還應提交不予行政許可原因是否涉及產品安全性的書面說明。
8、產品配方應提交文字版和電子版。
9、文字版和電子版的填寫內容應當一致。
10、生產和銷售證明文件、質量管理體系或良好生產規范的證明文件、不同國家的生產企業同屬一個集團公司的證明、委托加工協議等證明文件可同時列明多個產品。這些產品如同時申報,一個產品使用原件,其他產品可使用復印件,并書面說明原件所在的申報產品名稱;這些產品如不同時申報,一個產品使用原件,其他產品需使用經公證后的復印件,并書面說明原件所在的申報產品名稱。
11、產品技術要求電子版應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化妝品行政許可網上申報系統填寫。
(二)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
1、逐項提交各項資料。
2、應按照申請表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申請表各項。
行政許可申請表保證書應由進口化妝品生產企業或進口化妝品新原料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該生產企業的簽字人或其授權的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的簽字人簽字;無公章的,應在保證書生產企業簽章處予以注明。
行政許可申請表承諾書應由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該單位的簽字人簽字并加蓋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公章。
授權委托簽字時,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公證件及其中文譯文,并做中文譯文與原文內容一致的公證。根據《資料要求》第二十四條的要求,在每次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時應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或經公證后的復印件,并書面說明委托簽字授權書原件所在的申報產品名稱。授權委托簽字的內容不應包含于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中。
3、產品配方應包括許可檢驗機構對進口產品配方的確認證明,其確認日期應與檢驗樣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4、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應包括在原產國執行的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譯文)及產品符合《化妝品衛生規范》要求的承諾。
5、因體積過小(如口紅、唇膏等)而無產品說明書或將說明內容印制在產品容器上的,應在申報資料中產品包裝部分提交相關說明。
6、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檢驗申請表。
2)檢驗受理通知書。
3)產品使用說明。
4)衛生安全性檢驗報告(微生物、衛生化學、毒理學)。
5)如有以下資料應提交:
①人體安全性檢驗報告(如人體試用試驗);
②其他新增項目檢測報告(如化妝品中石棉檢測報告等)。
(2)申請變更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報告中的生產企業名稱、生產企業地址、產品中文名稱的,相關許可檢驗機構應分別出具相應的補充檢驗報告并說明理由。
7、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由產品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出具。無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復印件,復印件應經出具機構或我國使(領)館確認。
(2)應載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出具文件的機構名稱并有機構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載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企業名稱應與所申報的內容完全一致;如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產,其證明文件所載明的生產企業與所申報的內容不一致時,應由申請人出具證明文件予以說明;必須配合使用的多劑型產品可僅提交產品進口部分的生產和銷售證明文件。
(4)生產和銷售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8、申報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除按以上規定提交資料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資料:
(1)申報產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產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1)委托方與被委托方簽訂的委托加工協議書。
2)進口產品應提交被委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或良好生產規范的證明文件或符合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法規要求的化妝品生產資質證明文件。
3)境內生產企業委托境外企業生產的進口產品可不提交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及產品原包裝,應提交產品包裝設計。
4)被委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或良好生產規范的證明文件或符合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法規要求的化妝品生產資質證明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由認證機構或第三方出具或認可。無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復印件,復印件應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或由我國使(領)館確認。
②所載明的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應與所申報的內容完全一致。
(2)實際生產企業與化妝品生產企業(申請人)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應提交實際生產企業與化妝品生產企業(申請人)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證明文件和企業集團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保證文件。
9、多個實際生產企業生產同一產品可以同時申報,其中一個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應按上述規定提交全部資料,此外,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1)涉及委托生產加工關系的,提交委托生產加工協議書,進口產品還應提交被委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或良好生產規范的證明文件或符合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法規要求的化妝品生產資質證明文件。
(2)生產企業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提交生產企業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證明文件及企業集團出具的產品質量保證文件。
(3)其他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產品原包裝。
(4)其他實際生產企業產品的衛生學(微生物、衛生化學)檢驗報告。
(5)其他實際生產企業化妝品使用原料及原料來源符合瘋牛病疫區高風險物質禁限用要求的承諾書。
10、符合以下包裝類型的樣品應按下列規定申報:
(1)一個樣品包裝內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獨立小包裝或能分隔的樣品(如眼影、粉餅、腮紅等),且以一個產品名稱申報,應分別提交產品配方和檢驗報告;非獨立包裝或不能分隔的樣品,應提交一份檢驗報告,各部分應分別提交產品配方。
(2)樣品為不可拆分的組合包裝,且以一個產品名稱申報,其物態、原料成分不同的,應分別提交產品配方、檢驗報告。
(3)兩劑或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應按一個產品申報。根據多劑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實際情況,提交混合檢驗報告或分別提交各自劑型的檢驗報告。
(4)同一生產企業申報的2個或2個以上原包裝外文名稱相同,但外觀形態不同的進口產品,應在申請表和生產銷售證明文件外文名稱中增加表示產品外觀形態的詞語,以示區別,并附相關說明。
11、多色號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當基礎配方相同,并申請抽樣進行毒理檢驗時,可作為一組產品同時申報。每個產品申報資料中均應附上系列產品的名單、基礎配方和著色劑一覽表以及抽檢產品名單。
12、境內企業委托境外企業生產加工的進口樣品,按國產產品提交送審樣品。
五、審批機構承諾時限
(一)受理:國家行政受理服務中心自收到申報資料后,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行政許可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可以延長10日,并出具《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將延期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送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自作出藥品注冊審批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送達有關行政許可證件。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